| 肇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考核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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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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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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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应用企业外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生产能力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企业。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主要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并有所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形成高新技术产品规模生产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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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高新技术型企业, 只要符合认定条件都可参加申报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已认定为国家或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必再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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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考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邀请省、市专家库中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市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委员会(非常设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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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每年度进行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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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符合《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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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按企业自愿申请、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四个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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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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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企业如实填写的《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申请书》;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 企业前一个会计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审计报告;
(四)高新技术产品的成果、技术知识产权归属及标准、质量等证明性文件。
《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申请书》由市科技行 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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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地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对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 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软盘一张)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直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将申报材料送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后,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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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市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是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依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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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并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申请认定的企业进行认定,于每年6月30日前下达认定结果。对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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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有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转制、迁移、歇业等情形的,应在30日内把变更情况报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并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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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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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地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考核的,应将申请考核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连同企业申请考核材料(一式三份,软盘一张)于考核年度的4月15日前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直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考核的,将申请考核材料送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后,于考核年度的4月15日前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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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考核应提供的材料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认定的申报材料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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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核条件对申请考核的企业进行考核,并于当年的5月31日前下达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取消资格三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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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经考核合格的,继续享受优惠政策;限期整改的,整改期内可享受优惠政策;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取消资格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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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或考核中弄虚作假,或者认定后拒绝申请考核的,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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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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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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