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民营科技与产业上新台阶,规范市民营科技园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民营科技园,是指用承载主要从事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中介等方面服务的企业,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产业园区。
第三条 市民营科技园应加强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发挥民营科技企业体制和科技两大优势,努力办成全市民营经济的技术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成长基地、创新人才积聚和培育基地、科技信息和技术成果的集散基地。
第四条 市民营科技园应坚持“突出特色、强化服务、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方向,将园区的建设与当地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园区的技术创新、产业化以及信息服务功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从整体上提升全市民营经济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民营科技园的认定工作,邀请有关专家指导全市民营科技园的整体规划,指导民营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 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民营科技园的建设,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扶持本地区民营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 申请市民营科技园以自愿为原则:
申请市民营科技园由园区所在地县 ( 市 ) 区级人民政府向市科技局提出。
第八条 设立市民营科技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建设已纳入地方的经济科技发展计划,发展方向明确、规划和计划具体、切实、可行;
(二)园区面积一般要在 500 — 1000 亩以上;
(三)园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已达到一定的水平;
(四)已有一定数量科技型的企业进园;
(五)已建立健全园区管理机构及制度。
第九条 申报市级民营科技园必须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肇庆市民营科技园申报书;
(二)民营科技园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民营科技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设和发展民营科技园的相关扶持政策、措施等配套材料;
(四)其它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十份,由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收集、组织、整理初审后,并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专题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工作组,深入申报的园区,对照建园条件进行论证、评审和考核。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工作组审核意见,对申请的园区进行审查,并自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市民营科技园指导工作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民营科技园的总体发展规划;
(二)对各民营科技园的发展方向、规划等实施情况进行指导;
(三)研究和起草扶持市民营科技园发展的政策;
(四)推动民营科技园的创新体系、服务体系的建设;
(五)组织开展与其它科技园区的科技合作和交流;
(六)受理和承办市级民营科技园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当地科技行政部门在推动民营科技园建设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政府直接领导下,协调组织对民营科技园发展方向、论证及规划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对申报市民营科技园的材料进行组织,对是否合符条件进行初审;
(三)协助民营科技园加强与高等院校、科技机构的合作,协助园区引进人才和项目;
(四)指导和协助民营科技园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鉴定、奖励等;
(五)扶持指导民营科技园建立信息网络平台、技术开发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各类创业园、各类孵化器、技术交易中介机构等创新和服务体系;
(六)协助组织部门在民营科技园区中开展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组织制度,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市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和地方有关民营科技园的政策、法规;
(二)拟定和实施民营科技园的发展规划;
(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要求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加强产、学、研结合 , 建立和完善园区技术创新体系;
(五)建立和完善有关技术交易、资产评估、知识产权、科技和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等服务体系;
(六)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加强民营科技园区科学化管理;
(七)建立科学、规范化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年应按市科技局的要求,报送园区建设发展和经费投入的使用情况报告,以及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市民营科技园的主体。民营科技企业应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建和运行。
第十五条 市民营科技园应引导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用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市场化方式推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对市民营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对已批准组建的市级民营科技园满两年进行一次复评。
根据复评结果,对工作成绩优秀的园区,给予表彰,并推荐申报省以上民营科技园。对管理不善、发展缓慢的园区,将限令其进行认真整改。经过整改仍然不合格者,将撤消其“肇庆市民营科技园”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