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面落实“科教兴市”战略,进一步推动我市镇级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中发 [1999]14 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 [1998]16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的任务是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根据镇级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引导专业镇经济走上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支持专业镇技术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的建设,推动专业镇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工作按照“突出特色,强化功能、提高质量、繁荣经济”的方针,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科技依托,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通过建立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体制和新机制,从总体上提升专业镇的产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专业镇技术创新工作是以区域特色产业或产业集群的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引进、创新、扩散和使用新技术为重点服务内容。坚持以市场机制为主,发挥企业在这方面的积极性,从产业技术的依托着手,由地方政府与其他社会机构联合组建科技支持体系和创新平台,形成一个集技术、物流、资本、信息等为一体的社会化科技服务网络。
第四条 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重点是建设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产学研结合基地、产业工程研发中心、科技开发和咨询机构、信息网络、行业协会等。
第五条 市科技局指导全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的试点工作,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试点立项初审、实施管理等工作。专业镇政府负责制定规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试点申请条件:领导班子重视,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有明显的产业发展特色,对技术创新有切实的需求;全镇工农业总产值 10 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业产值占 30% 以上。
第七条 申请程序: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以“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为原则,由镇级政府申请填写《肇庆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申报书》(见附件),并附镇经济发展规划、上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一式三份,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八条 审批程序:市科技局根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请镇的申请条件及实施试点的基础进行考察和审定,将符合条件的专业镇授予“肇庆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称号。
第九条 合同管理: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的“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由市科技局(甲方)与镇政府(乙方)、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丙方)签订试点项目合同。市科技局将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经费管理:县(市、区)、镇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专业镇技术创新项目,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和可能拨出一定的经费支持。经费的使用需严格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和专项经费的有关需求,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分阶段实施,可分为调研分析、制定规划、实施、验收 4 个阶段。时间为 3 — 5 年。
试点规划须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实施阶段。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可向合同甲方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实施计划的,可提出暂缓和中止的建议,报市科技局批准,并全额或部分偿还拨给的资助经费,偿还的经费继续用于支持其他专业镇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