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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第一批肇庆市工程技术
    肇庆市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全面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依托经济实力雄厚,发展潜力较强,具有产业发展带头作用的技术先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组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我市在“九五”期间分别依托风华集团、星湖集团等组建国家级工程中心3家,广东省重点工程中心2家,广东省工程中心7家,工程中心实际完成建设总投资额1.25亿元,在完成投资中各级政府投入1500万元,企业自身投入占总投入的88.01%。工程中心的建设改善了科技投入机制,吸引聚集、培育了一批研发专门人才,使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大大提高,工程中心累计获得科研成果178项,其中获国家奖励15项,省部级奖励21项,市级奖励41项。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29项,省部级项目49项,加强了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实现了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优势互补,促进了政府与企业界在科技方面的合作,我市工程中心的组建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科技创新体系的步伐,为企业自主创新打下良好的基础。
研究开发中心组建名单
序号 组建工程中心名称 依托企业 研究开发方向
200101 肇庆市发动机关键零部件特种技术工程技研究开发中心 肇庆动力配件有限公司 发动机关键零部件特种技术
200102 肇庆庆钽铌系列稀有金属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 钽铌系列产品
200103 肇庆市高电压电量传感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广东省四会市互感器厂 高电压电量传感器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如实填写《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各县(市)区的申请单位经所在地县(市)区 科技、计划、工业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计划、工业部门,市直申请单位分别直接报送市科技、计划和工业部门;
    (二)市科技部门和计划、工业部门对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项目共同进行研究,初步确定拟同意组建项目。
    (三)市科技部门通知拟同意组建工程中心的申请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将组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分别报送市科技、计划和工业部门。
    (四)市科技部门会同计划、工业部门组织省、市专家库的专家对组建工程中心的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论 证意见。
    (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由市科技部门和计划、工业部门联合发文批复。
    (六)市科技部门和计划、工业部门共同与获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签订《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第九条 工程中心组建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4至 5月,审理时间为每年6月至7月。
    第十条 工程中心项目建设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以依托单位投入为主,依托单位应当按计划要求落实资金。 依托单位应广辟资金渠道,建立技术研究开发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依托单位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技术研究开发资金、新产品减免税、中试产品和技术贸易减免税、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资金等。
    第十二条 同级财政对获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该资金每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根据工程中心的建设情况进行划拨。资助金主要用于课题研究、项目开发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成后,依托单位应当向市科技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科技部门会同计划、工业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予以认定并挂牌;对不能按计划完成验收的工程中心,由市科技部门会同计划、工业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对确实不能继续建设的,由市科技部门和计划、工业部门联合发文撤销组建工程中心。
    工程中心名称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不得用于工商登记。
    工程中心按规定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建设期内被撤销的,依托单位要偿还同级财政资助的金额。同级财政应将偿还的资助金额继续用于支持其他工程中心建设。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法使用知识产权,建立和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工程中心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市科技部门牵头会同市计划、工业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每年一次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成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科技部门和计划、工业部门联合发文撤销,并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按要求每年向市科技部门和计划、工业部门上报一年的工作情况,并按要求完成有关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合并、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市科技部门和计划、工业部门应协助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申报组建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部门会同计划、工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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